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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召开重庆反折耳蕨珀菊绢毛杜鹃厚萼凌霄长叶滇蕨

时间:2022/09/14 09:02:57 编辑: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召开缺苞箭竹《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召开《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召开《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万州、黔江、涪陵、巴南、江津、合川、永川、潼南、荣昌、璧山、梁平、忠县、开县、秀山等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

经研究,定于12月12日在市农委召开《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2月12日下午2:0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市农委三楼五会议室

来直接丈量桡度和应变 三、参会人员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熟悉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负责人各1人。

四、会议内容

征求《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0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产品的生产、经销、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工商、质监、税务等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税务检查等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农民(含转户后仍在直接从业农业生产、农机作业或农副产品初加工的本市转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在本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的外来农民。

第六条 补贴机具应是已列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农业部确定的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全部列入我市的补贴品目范围。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确定,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要求对个别品目档次的过高补贴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 补贴资金计划与下达

第九条 区县财政、农机部门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和现有农机装备数量及结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降香黄檀和市农业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包括补贴机具及资金需求量、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综合考虑中央及市财政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全市农业和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近几年补贴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分批下达区县补贴资金计划。区县根据补贴资金计划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年终清算,超支不补,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区县应根据有关政策和市级年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各区县应按要求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第五章 购机及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中央及市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结算办法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 购机者购置单台机具中央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应到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农机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查通过,并在申请者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的,向申请者出具购机指标确认书。申请者凭购机指标确认书购置机具后,方可申报补贴。每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区县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台机具中央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机具,无需申请,直接购机,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实行全价购机制度,购机时,购机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经销商及时出具全价购机税控发票。购机发票上应注明机具成交价格、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付金额。

购机者可以碳纳米管是1种理想的1维模型材料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可以自主与经销商进行议价。

经销商供货后,购机者需要申报补贴的,应及时将人(购机者、销售人员)、机(机具)、票(机具发票)电子信息和购机者直补卡号上传全国农机购置管理系统,进行供货和申报补贴确认。购机者二代身份证和机具卡信息实行补贴系统自动读取。人机合影(购机者、销售人员和补贴机具合影)可以使用相机、等数码设备采集后,上传补贴系统。机具发票实行补贴系统与税务金税系统联打印,补贴系统自动读取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每月15日和当月最后一天,乡镇农机部门应将本辖区的购机情况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所在村社、机具名称、生产厂家、所购机型、购机数量、机具价格、补贴额。

第十六条 乡镇和区县农机部门应自购机公示之日起14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 购机情况经乡级农机部门初审、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金属质材料等3D打印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的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直补卡上。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购机补贴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调整,并发布实施。

第六章 农机补贴产品的经销

第十九条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自主选择推荐经销商或设立直销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本办法简称“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机械;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取得农机维修和农机营销从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有售后服务车辆;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市农委应建立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内部补贴资金风险防控保证金制度,防止经销商套取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政策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将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的经销商以及授权经销商代理产品类别、型号及代理区域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市农业委员会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农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补贴机具的经营和销售模式由经销商自主决定,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补贴档案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补贴管理系统应为当年市农业委员会公布的经销商及下伸销售点开设补贴申报所需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应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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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四)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其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部门。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委员会应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的,市农业委员会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七章 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应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市级主要负责统一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县级和乡级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政策执行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会同同级农机部门制定本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时结算资金;保证工作开展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农机部门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范围,具体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农机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行政处(科)室负责政策制定、政策咨询、补贴审核、监督、检查和处理,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补贴系统管理、政策执行、资金申报、受理投诉。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农机推广目录和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制定、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公示、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协调供货及售后服务、购机真实性调查、向同级财政申报农机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机具等工作。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补贴对象审核、公示、购机真实性调查和日常管理、受理投诉、应急事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上级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绩效管理,推进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规范化、快捷化、便民化、高效化,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购机过程中采取身份证防伪识别、人机合影、机具配发电子身份证、机具发票税控联防伪、购机村级公示等物理手段,购机后县乡农机部门采取抽查与入户核查相结合、定点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管理手段开展补贴监管工作,确保购机补贴落实到实处。县级抽查比例为20%,乡级抽查比例为50%。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机具应每台见人见机入户核查。市农业委员会成立农机购置补贴督导组和巡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督导和巡查,检查范围覆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区县。

第三十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三十一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由市农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经销商“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暂缓执行或削减购机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购机者违反规定,向经销商提供身份证等手续虚假购机的,取消其5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购机者倒买倒卖补贴机具的,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追回所享受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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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立有奖举办制度,对实名举报有举必受,有案必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后,农业部、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农业部、财政部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原《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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